医学影像系关于制定2014-2015-2学期教师专业实践计划的通知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学校实施教师专业实践制度。教师根据专业的特点,通过深入医疗卫生单位、医药企业或相应行业,参与医疗卫生工作,了解医药领域或相应行业的实际,锻炼实践操作技能,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建设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学队伍,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原则
(一)坚持统一要求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与其他课程教师,在任职期间,必须参加行业企业顶岗实践、合作研发和技术服务等专业实践。同时,根据专业、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的不同,在教师的实践形式、实践时间、实践地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坚持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的要求,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每个教师的发展方向、培养培育方式和专业实践计划,统筹设计,分步实施。专业实践作为教师培养的重要内容,实践岗位必须与从事专业紧密相关。
(三)坚持实践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各系部按照教师专业实践计划实施专业实践活动,根据教师专业实践的形式、内容和时间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
二、专业实践对象
(一)专业课教师
指各系在职的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作为专业课教师必须的要求。
(二)专业基础课教师
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专业基础课教师指基础医学部医学基础类专业的专任教师,包括病理学、药理学、生理学、解剖学、生物化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等课程任课教师。
三、专业实践形式
(一)顶岗实践
指到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乡社区卫生中心)连续脱产一个月及以上参加专业实践活动。
(二)合作研发
指到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院所或医药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等专业实践活动。
(三)技术服务与业务咨询
指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社会机构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实践活动。
四、专业实践具体要求
专业课教师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在任职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实践任务,其中顶岗实践单位及时间必须按照要求执行。专业实践经历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
(一)45周岁以上教师
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在任职期内,必须有专业实践经历,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
(二)45周岁以下教师
1、专业实践时间要求:
(1)专业课教师:初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4个月;中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3个月;高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2个月。
(2)专业基础课教师:初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3个月;中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2个月;高级职称教师,任职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1.5个月。
2、顶岗实践具体要求
专业课和病理学、药理学教师必须要有顶岗实践经历,具体要求如下:
专业 | 时间(任职期内平均每年) | 实践单位 |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
临床医学(含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医学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助产、卫生信息管理、健康管理 | 3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监督 | 3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药学 | 3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浙江省人民医院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振德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胡庆余堂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
病理学、药理学 | 2个月 | 1.5个月 | 1个月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三)其他实践形式根据专业不同,可联系不同的实践单位。
五、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
(一)专业实践作为教师培训的形式之一,纳入《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各类培训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系部根据专业和教师的实际,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每年12月份之前提交下一年度教师专业实践计划,并积极组织、选派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每年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
(二)学校根据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侧重。
1、到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专业实践的,主要考核实践内容、实践时间、实践效果。
2、到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院所一线从事合作研发、课题研究等专业实践活动的,主要考核从事合作研发、课题研究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3、到医药企业一线从事产品开发、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合作研究等实践活动的,主要考核产品开发情况、技术指导情况、研究成果等。
4、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社会机构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的,主要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收益。
(四)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应填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登记考核表》,记录专业实践期间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应向人事处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由接收单位、系部和人事处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颁发专业实践证书。
(五)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经历纳入业绩考核的内容,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人才选拔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专业实践的待遇
1、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所产生的培训经费按实际发生报销。离杭参加专业实践的人员,住宿费和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各类福利等,顶岗实践1个月以上,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顶岗实践业绩补贴。
3、完成规定的顶岗实践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报销培训经费,发放顶岗实践业绩补贴。
七、其他说明
(一)顶岗实践单位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指定。如有特殊情况,个人需提交申请,说明实践单位情况及实践内容,经学校批准同意。
(二)专科医院、社区医院、滨江高教园区综合门诊部等可根据工作需要作为顶岗实践的时间,但在此实践的时间不得超过要求顶岗实践时间的1/2。
(三)医疗卫生行业调入学校的教师,任职期内行业工作时间折算成任职期内顶岗实践时间,调入学校五年后需按照学校要求完成专业实践。
(四)教师到其他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可算作专业实践时间。且五年内可折算一定的进修时间作为顶岗实践时间,初级职称不超过3个月,中级职称不超过2个月,高级职称不超过1个月。进修单位根据系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在杭三甲医院。
(五)参加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可以折算成专业实践时间,其中访问学者相当于从事合作研发,访问工程师相当于顶岗实践,时间均按照实际时间的70%折算。
(六)参加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级培训可折算成专业实践,但不能作为顶岗实践。
(七)双肩挑人员顶岗实践不作要求,专业实践时间按照同级同类人员1/2执行。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