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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11- 06 19: 21浏览次数:

影像实验室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响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2、自觉遵守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照射,必须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即必须合理、正确地使用X线诊断。

    3、X线工作者必须在有屏蔽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并充分利用防护设施,以保证尽可能地减少受照剂量。工作时,必须配戴个人剂量笔。

    4、除了临床必需的透视诊断外,应尽量采用摄影诊断,以减少受检查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摄影时,必需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更换附加过滤板。

    5、透视前,X线工作者必需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野进行工作。

    6、摄影时,X线工作者必需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射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应注意合理选择胶片。重视暗室操作技术,以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7、X线工作者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的非照射野部位必须进行屏蔽防护。

    8、必须做好医用X线诊断的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9、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查者外,其它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候诊或停留。当受检者需要扶持时,对扶持者必须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

    10、在进行X线检查时,应充分利用防护设施,如:防护门、工作指示灯、辐射标志牌等,对机房外邻近人员进行有效的防护,以减少和杜绝不必要的照射。

    11、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验,X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12、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

    13、必须建立健全X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14、机房内需经常通风,以保持机房内的空气清洁。

                                            影像系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