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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10- 16 13: 07浏览次数:

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学校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应该设立安全员,责任到人,负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实验室人员和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第三条    学校消控中心负责对实验楼内消防设备的管理、检查与维护保养,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协助消控中心维护各类消防设施。

第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严禁在实验楼内使用明火、电焊和气焊。

第五条    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要妥善保管,应按化学品的性能分别储藏。

第六条    各类气体钢瓶、化学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

第七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消控中心,发生火灾应及时拨打校园报警电话 87692110.

第八条    实验室门窗要保持完好,加强检查,做到防盗防破坏,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作会客和住宿,不得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不得存放现金。

第十条    实验室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盗窃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中危险品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藏有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该妥善保管,各类危险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各类危险品在领入后要验收登记严格做好记录,做到“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和双人把锁。

第十四条   在实验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应该做好防毒工作,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实验室应备有存储废液的容器,不得随意排放三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对保藏有实验用菌种的实验室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藏菌种。各类菌种在使用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实验室内部增加铺设电线,应提前向综合管理处做好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下班前、节假日前检查电源水闸启闭情况。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用水设施的检查与管理,保证各类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