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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5: 34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
 
浙医高专〔2009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的有关学术事项,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是学校的教学科研的研究机构、领导决策的咨询机构、教学科研项目组织的协调机构、全校教学科研的指导机构。
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发展,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现办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校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15-21人,秘书1人。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公正性,换届时需变更一定比例的委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校长和/或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
第六条 为了继续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作用和激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工作积极性,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资深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对学校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曾担任主任委员的知名专家担任;资深委员由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称号或荣誉的、已退休的专家学者担任(任期年龄不超过70岁)。遴选办法由主任委员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名。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各系(部)相应地设立本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系(部)推荐,校长聘任。系(部)学术委员会其他人选,由各系(部)聘任。
第九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部门学术相关问题,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条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条例制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系(部)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等秘书组的工作。具体协助和指导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和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关心支持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校内外专家中遴选,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对学术水平特别优秀的副高职称人员,可由主任委员特别提名。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经过有关方面充分协商,或由主任委员推荐,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届内提出增补个别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考虑到学术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政府科技发展战略,结合学校的需要,咨询、审议并提出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制定有关草案;
(二)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政府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三)审议、推荐校内学科带头人;评议和向校外组织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
(四)根据需要,评议和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校内科研基金的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战略需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凝练科研项目或专项,设计项目组织模式,集成关键团队;
(六)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校与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出建议;
(八)对科技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并提出改革建议;
(九)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受校长委托,对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等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至少每年举行全体会议1-2次,由主任委员召集,讨论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成立的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和专家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可独立开展工作,但要及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的情况,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2/3及以上多数出席方有效,决议需经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议案并有召开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委员履职情况,不定期评选优秀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若出现科学道德和学风等严重问题,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等情节严重时,可免去其委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