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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5: 34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浙医高专〔2007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学校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和协作项目。学校将资助和初步遴选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好研究条件的项目,包含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包括开发研究)等。由科研处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点)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等国家项目;卫生部和教育部等部级项目;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省级项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社科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厅局级项目;校级项目等。项目的所属级别按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省各学会和研究会项目一般不作为厅级项目对待(按厅级项目50%计算)。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在学校相关领导的指导下,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评(议)审时应执行回避和保密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监督。
  第五条 校内所有项目均实行课题制管理,即以课题或项目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各级各类基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的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申请者应主动参照各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指南和优先资助领域,结合本校实际,组织课题组进行申报。课题组可以跨单位或跨部门组成。
  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每年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申请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横向课题和协作课题,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书,经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限项申报: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持在研的同一立项单位的项目,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2、为了鼓励申报高一级项目和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每个人主持的厅局级“一般项目”的总和,5年内一般不得超过3项,重点项目不受此限制。
3、为了强化学校的两级管理制度,增强学校各系部在管理中的作用和主动性,激励活力和竞争意识,培养科研氛围,提高申请书质量,各系部申报的项目总数为:省部级以上项目为1+X(员工数50以下)和2+X(员工数50及以上),X为上两年本系部该类项目的中标总数;厅级项目为2+X(员工数50以下)和3+X(员工数50及以上),X为上一年本系部该类项目的中标数;均以主持人所在的系部计算。并将此作为评价各系部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4、学生申报的项目,确实有一定意义和较好的方案者,均给予资助。但要落实责任教师,确保其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系部、科研处和财务处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书。在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时,申请者可参照下述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制。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来源的经费,具体包括从各级各类纵向项目获得的资助、单位的配套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1、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 与科研课题有关的标本、样品的测试、计算、分析费, 动力能源费, 差旅(交通)费, 调研(调查)和学术会议费, 资料和图书订阅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文献检索和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学术刊物订阅费。以及科技合同的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用,成果验收鉴定费用(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等。
2)科研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 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2、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该项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3、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辅助人员、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4、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组织项目遴选、评审、评估、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5、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须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一般纵向项目不准列支。
第三章    评审、推荐和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是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综合判断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或/及)同行专家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项目的初审。各系部应对本系部的标书进行认真的、公开的、会议评审,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标书质量、科研保障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学术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有关规定;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项目资助能力;
4、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七条 项目的评审要把源头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和人文素质;鼓励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评议(审)专家应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原则。
  第十八条 评议(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学风严谨,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一般应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处应公正地选择评议专家,执行回避与保密原则,注意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标书的评审费用,按一定比例发给各系部,计算的基数为各系部规定上报的项目数。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所有项目。评审时,各专家不再代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在评议和评审的基础上,科研处拟文报学校批准后立项,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负有保证、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和条件落实。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包括:
1、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
2、监督项目的实施,审核经费使用;
3、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
4、(协助)实施项目检查;
5、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
6、按要求向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结题,并(协助)组织验收或结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
1、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执行计划与经费预算。计划或合同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动。经费的使用按《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进展)。
3、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4、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科研处,再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核准。
5、项目的研究一般应在学校科研实验中心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应建立科技档案(包括计划合同书、有关技术文件、原始实验数据、实验记录、执行情况表、论文和工作报告、研究成果、鉴定资料等)并备查。课题组科技档案应至少保存到结题后5年。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立项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1、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2、评审组成员是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或在评审本人项目时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原则: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资格、缓拨项目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学校将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抽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学术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由科研处负责受理,报告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其他方面尤其是违法乱纪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逐步改善科研设施,保障开展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研究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