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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6: 21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成果 教学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浙医高专〔20063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立校、科技强校、文化兴校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科研、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科学、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科研、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卫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某一科研课题,经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所得出的有一定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结果。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教学成果不能只是论文、计划、意向等没有实践行为的书面材料,必须要有理念性的指导设计、研究,要有实践操作性的成果,该成果需要最短两年时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本身要有计划、有指导、有检验、有总结,有由此研究与实践已发表的研究论文。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四条 我校各系(部)、处(室)、中心及附属医院的集体和个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厅(局)级及以上的科研、教学成果奖,各奖项的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系(部)、处(室)、中心和附属医院,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部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申报校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或主要完成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校级科研成果推荐书》、《校级教学成果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还须在学校的主持下,以校外专家为主的专家组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校级科研成果鉴定书》、《校级教学成果鉴定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推荐校级科研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已经上级部门鉴定的成果,可直接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推荐校级科研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申请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提交与上述纸介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如教材申报教学成果奖,除递交教材样书外,还需附向教材使用学校征求意见的书面结果。
第九条 校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次各等级的评奖项目数,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行使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的决定权,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教学成果具有评审、建议权,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日常工作由教务(科研)处承担。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二)研究决定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校级科研成果奖的等级。
(二)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等级。
(三)评审和决定推荐省级科研、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四)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科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部门)上报的《校级科研成果奖推荐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部门)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必要时聘请的有关专家,下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校学术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须进行会议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评审通过后向全校公示7日。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科研管理科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部门)、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科研管理科对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异议由科研管理科负责协调处理。科研管理科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部门)。推荐单位(部门)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5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交到科研管理科审核。科研管理科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外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异议期结束后,获奖成果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授予主要完成单位(部门)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其中一、二等奖奖金的最低金额(税后)分别为:5000元、2000元,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奖项的实际水平提出建议奖励金额,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消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厅(局)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条件:获得校级科研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或经上级部门鉴定的成果,并须有校学术委员会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单位(部门)和个人获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学校将授予主要完成人相应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学校授予的奖金只按较高者计。上述学校配套授予奖金为税后金额,并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附件: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奖项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
50
20
 
省(部)级
 
10
5
2
厅(局)级
 
2
1
0.5
校级
 
0.5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