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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6: 24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医高专〔200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优势,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同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技三项费用、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其他各类基金、国防军工项目经费等;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 我校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配套与资助
第七条 为鼓励教职员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在科研工作初创时期,学校对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1、纵向立项并资助项目,扣除校外协作费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学会资助项目分别一般按1:1.2、1:1、1:0.8及1:0.5配套。
2、纵向立项不资助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原则上学校给予自然科学类不超过1.5万、人文社科类不超过0.8万的配套资金,学会项目资金减半配套;未达到立项部门要求的部分,由系(部)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3、 重复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仅给予一次经费配套。
第八条 配套经费分二次下拨,第一次为总配套经费的50%,在收到立项文件后下拨;其余50%在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
第三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另一联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到款入账专用通知单”和“科研项目人工费提成表”,并通知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将“科研项目人工费提成表”加盖系(部)公章,然后凭“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开立经费卡、办理分成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收据。须预借收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经科研处证明的借条,并由财务处审核同意。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按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并以该项目资助经费的当年实际到款总额为基数提取,高于资助单位规定上限部分的管理费、人工费在学校配套经费中列支;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提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评审、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维护、设备折旧等支出。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科研处、系(部)所需经费按规定比例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科研人工费据实列支,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管理费、水电费及人工费提取比例如下:
科研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提取比例(%)
类 别
项目管理费
水电费
人工费
合计
学校
科研处
系部
纵向项目
文科
3
2
1
 
15
21
自然科学基金
2
1
1
3
15
22
其他理工农医
3
2
1
3
15
24
横向项目
文科
3
3
2
 
20
28
理工农医
4
3
3
3
20
33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束后,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报科研处备案。科研项目经验收、评审结束后,除特殊情况之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应继续用于其他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进行分配或转入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卡,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其分配比例如下: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分配比例(%)
学校
系(部)
课题组
酬金
基金
基金
酬金
20
10
10
10
50
 
第五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指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电话费、文件检索、调查研究费等。资助出版的书籍如有收入的,所得收入应冲回支出。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三)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五)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六)科研所需的劳务费:指学生勤工助学费用、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等报酬。科研所需的劳务费经相关经费的主管部门审批,可按规定标准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项目在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
(七)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八)成果鉴定会费用: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车辆维持费:仅指因课题研究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一般都应执行其具体的管理规定。纵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用于实验研究和纵向软科学研究项目用于调查研究的实际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60%。车辆维持费、市内出租车费、电话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并控制在经费总额的5%内。
第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并遵循学校相关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实验室改装费用需经综合管理处审核和财务处审计。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借款和报销需提供经办人签字的有效票据,购买材料需同时经验收证明人签字,购买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须同时附仓库验收资料。课题组成员的借款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的借款和报销需由系(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自制报销凭证须同时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持项目经费卡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应及时结算余额,不得超支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医高专[2003]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