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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6: 25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浙医高专〔2008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校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争鸣,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推进学术团队的形成,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活动工作的管理,使之更加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术活动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只要能促进科研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术团队形成的团体活动,都有可能被认可。如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开题报告会、课题进展汇报会、研究进展小结、研究中问题的探讨、成果初评等。
第四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校与系(部)两级组织与管理模式。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二章 校级学术活动
第六条 校级学术活动由校科研处安排、组织和实施。年度计划需报学校申批同意,每年安排6-8次。主要形式是邀请国内外多个行业和领域的知名人士或在本专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的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一般提前3天在学校办公(科研)网上发布通知。
第七条 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讲座是各学科学术上新的重要成果和发现,或在学术观点上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论点,进行的听众较多、影响范围较广的专题学术会议。
第八条 系(部)认为需要或要求组织校级学术活动,应提前10天上报科研处,经认可后,由科研处负责主持和实施。凡未经科研处批准举办的学术讲座一般不列入校级学术活动。
第三章 系(部)学术活动
第九条 各系(部)的学术活动由各系(部)自行组织,形式自定,只要能促进科研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团体活动,经科研处认可,都将作为系(部)的学术活动,包括校外专家以(研究)辅导或指导为主要内容来校进行的科技活动。
第十条 系(部)学术活动必须提前3天在学校办公网上发布通知,通知内容必须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举办形式和主讲(持)人等。必须欢迎全校师生参加,特殊情况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一条  系(部)学术活动的次数要求:
1、教职工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系(部),每年的学术活动不得少于2次(一般不超过6次)。
2、教职工人数在20-40人的系(部),每年的学术活动不得少于4次(一般不超过12次)。
3、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系(部)每年不得少于8次(一般不超过24次)。
第十二条 系部应采取各具特色的管理措施确保参加人数和活动时间。每次学术活动本系部的参加人数一般不得少于6人或不少于本系部人数的50%,时间须超过1小时。人数每少一人将从发放的经费中扣除40元,学术活动时间不足1小时者将从发放的经费中扣除100元,扣款从系(部)的科研管理经费支出,一般不影响主讲人(或主要报告人或主要贡献人)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积极欢迎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请各班主任和辅导员经常上网了解信息,并督导学生分别参加。
第十四条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具有博(硕)士学历的科研骨干,更应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要求组织系部的各种学术活动。主持学术活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系部学术活动的主讲人(主要报告人、主要贡献人)的遴选办法由各系(部)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每位教师每年须参加4次以上系(部)级和3次以上校级学术活动,参加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在每次学术活动后,各系(部)均应上缴“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活动登记表”到科研处备案(书面或邮件均被认可)。表格在“ftp://10.1.1.5/upload/科研处”下载。
第十七条 科研处和督导组将每月对各系(部)的学术活动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在网上公布和备案。系(部)学术活动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系(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激励学术活动的举办,每年将评选出系(部)优秀学术活动主讲人(主要报告人、主要贡献人),所有的优秀者将会受到表彰,并在下一个年度自动获得主讲人等资格。
优秀名额每个系部一般为1(20人系部)、2(20-40人系部)、3(40人以上系部)人,学术活动达到最高次的系部名额增加50%。具体的遴选办法由各系(部)负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科研处,过期不报者将视为弃权。
第四章 资助
第十九条 校级学术活动,经费在学校的专项经费中支出。每场学术讲座等酬金的支付标准为:
校外专家(学者)的发放标准一般为:院士3000元,博士生导师和知名专家1200元,教授800元,副教授600元,外省专家可酌情增加200-500元。
校内人员的支付标准为:正高600元,副高400元。尚未获得副高职称的博士按副高职称标准发放。
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推动系(部)学术活动的开展,学校将根据学术活动开展的次数和检查情况等发放一定的经费。一般每次活动发放经费300元。建议其中150-200元作为主讲人(主要报告人、主要贡献人)的劳务费,其余部分作为系(部)的科研管理经费使用。
对每次参加人数超过20人(包括学生)的系部学术活动,将增加经费100元。
经费具体的发放办法由各系(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请各系(部)参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制定各具特色的学术活动的管理和运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教学促进和研究方面的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