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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 03- 20 16: 25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办法
浙医高专〔2010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自律准则,是我校评价学术价值和绩效考核的先决条件,是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亦适用于其他以我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行为
第四条 有关人员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 有关人员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要求:
(一)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对相关学术背景和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或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尊重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六)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七)学生利用学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规定的承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在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索取或收受参评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九)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除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上述道德规范情形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上述道德规范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如奖励或其他资格将予以撤消或追回。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
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和处理情况。 
(五)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秘书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将有关情况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秘书组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三)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或报告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四)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五)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秘书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系(部)学术委员会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系(部)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系(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六)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八)校学术委员会对系(部)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九)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秘书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十)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
(十一)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十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由学校校校长办公会正式作出是否给予当事人纪律或组织处分的决定。
(二)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在调查和处理的全程中,学校纪委监察室有权随时介入或参与。
第十二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